发布时间: 2018-12-28 11:34:37
修改时间: 2018-12-28 14: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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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番茄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精神,正是出于对青少年儿童的社会权利主体地位的维护。根据福建教师招聘教育学考试大纲来看,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这么定义的:
一、学生的地位
为了保证学生的地位,需要遵守以下原则:
1.无歧视原则;
2.尊重儿童尊严原则;
3.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
4.儿童利益最佳原则。
二、学生的权利
(一)人身权
1.人身自由权指未成年学生有支配自己人身自由和行动的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如教师不得因为各种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2.人格尊严权指学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如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谩骂、变相体罚或其他有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3.隐私权指学生有权要求私人的、不愿或不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如教师不得随意宣扬学生的缺点或隐私,不得随意私拆、毁弃学生的信件、日记等。
4.名誉权和荣誉权指学生有权享有大家根据自己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学习表现而形成的关于其道德品质、才干及其它方面的正常的社会评价,有权根据自己的优良行为而由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积极评价或称号,他人不得歪曲、诽谤、诋毁或非法剥夺。
(二)受教育的权利。
1.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2.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三、学生的义务
学生的义务是在公民义务的基础上,针对学校、教育及学生的特点而规定的对学生行为的限制和要求。它一般体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中。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除此之外,在教育学层面,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守则的内容也都是对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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