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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教师招考网整理推荐:学生的权利

发布时间: 2017-12-07 11:44:08

修改时间: 2017-12-07 11:44:08

阅读量: 2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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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权利指学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拥有的一切正常权利。《学生的权利》是教育学第六章《学生与教师》第一节的知识点,今天福建教师招考网对此作了一个整理,具体如下:

一、人身权

1.人身自由权

指未成年学生有支配自己人身自由和行动的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如教师不得因为各种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2.名誉权和荣誉权

指学生有权享有大家根据自己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学习表现而形成的关于其道德品质、才干及其它方面的正常的社会评价,有权根据自己的优良行为而由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积极评价或称号,他人不得歪曲、诽谤、诋毁或非法剥夺。

3.身心健康权

包括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如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和作业量、合理安排学生的体育锻炼、定期组织身体检查;安排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等。

4.隐私权

指学生有权要求私人的、不愿或不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如教师不得随意宣扬学生的缺点或隐私,不得随意私拆、毁弃学生的信件、日记等。

5.人格尊严权

指学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如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谩骂、变相体罚或其他有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二、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虽然从宪法方面看,受教育权只是20世纪才出现的宪法权利,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人们温饱问题的逐步解决,它越来越受到关注。

福建教师招考网认为,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如《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对学生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可见,学生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受到国家和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学校应保证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各项合法权利,任何侵犯学生权利的做法都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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