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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招教育学法律法规真题汇总(一)

发布时间: 2018-01-22 11:36:04

修改时间: 2018-02-05 10:22:17

阅读量: 6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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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的法律法规是福建教师招聘中的重点内容,为了帮助同学们更好的巩固知识,福建教师招聘考试网小编整理了历年真题,快来做做~

题目1

小明今年13岁,初一学生,很调皮,不爱学习,经常逃学、拖欠作业,学习成绩很差,让班主任陈老师伤透了脑筋,即使采用了罚站、抄写等措施均无效果,只能就“要不要小明继续在校读书”的问题在全班进行了无记名投票表决,最后学校接受了开除小明的建议,小明的父母觉得他继续读书也没有前途,就送他去酒店当服务员。

(1)该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运用相关法律分析本案例。

【答案】

(1)该案例涉及的法律主体有学生小明、班主任陈老师、学校、小明父母、酒店负责人。

(2)①小明的父母的行为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小明父母没有让小明完成义务教育,是违法的行为。

②酒店负责人的行为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酒店负责人任用了未成年人小明当服务员,是违法的行为。

③班主任陈老师的行为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班主任陈老师为了教育小明而采用罚站、抄写等措施,属于体罚行为,并且在全班实行投票表决提出开除小明的建议,属于侮辱人格尊严,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④学校的行为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学校采纳了班主任陈老师的建议开除小明,是违法的行为。

⑤小明同学的行为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学生有努力学习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小明同学经常逃学、拖欠作业,应该接受帮助和教育。

 

题目2

小明是某中学的初一学生,数学基础比较差,经常拖延作业。一天,上数学课时,陈老师在课堂上要求小明同学提交数学作业。但是,小明同学在座位上未动,直到陈老师又重复喊了一声,小明才把作业交上来。当看到小明还没有做完作业时,陈老师一气之下将小明的作业本当地撕毁,扔到地上,并将小明同学叫到教室外反省。校长得知此事以后,对陈老师进行批评教育。

请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本案例。

【答案】

①教师的行为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陈老师将学生的作业本当场撕毁,属于歧视学生、变相体罚的行为,陈老师让学生在教室外反省,是一种不恰当的教育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陈老师的行为是违法的。

②学校的行为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针对陈老师的错误教育方法,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是合理的。

③学生的行为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学生有努力学习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小明同学经常拖欠作业,应该接受帮助和教育。

在学习课本知识的同时,更要学会实际练习,之后福建教师招聘考试小编还会整理更多的历年真题,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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