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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半年南平政和县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5-30 14:59:40

修改时间: 2018-05-30 14:59:40

阅读量: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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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县直各校: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通知》(闽教人〔2014〕86号)和《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2015〕42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我县2018年上半年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对象、权限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包括:

(一)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政和辖区内的中国公民。

(二)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三)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

(四)通过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取得《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合格证》(以下简称《面试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面试合格证》有效期为两年,发证日期为2016年5月16日的,限今年春季认定有效;发证日期为2016年12月14日的,限今年内认定有效,发证日期为2015年的认定无效。

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由政和县教育局认定,有关事项请咨询政和县教育局人事股,联系人:余恩华,电话:3338860、18065760363。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由南平市教育局认定,有关事项可咨询南平市教育局人事科,电话:8832344。

二、认定条件

(一)学历为大学专科及以上。

(二)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全校。

(三)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三、认定程序

1.网上报名。申请人员应在6月14日至6月25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 进行网上申报,填写注册信息,并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同一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成功申领后的一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申请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网报入口,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其它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注册个人信息并填写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初级中学、小学或幼儿园教师资格)及申报学科(例如:语文、数学、幼儿教育等),认定省份选择“福建省”,认定机构选择“政和县教育局”,现场确认点选择”政和县教育局”。

2.现场确认。申请人网上申报成功后,须于6月26日和27日到政和县教育局人事股进行现场确认并提交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审核认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统一安排体检合格后,在统一确认时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人员颁发证书。

四、申请材料

(一)所有申请人员应提交的材料(按顺序准备好):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申请平台上以A3格式正反面打印)。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户口不在政和的,则提供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申请平台下载打印,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思想品德意见,在校生由就读学校所在院系提供思想品德意见,非在职人员提供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思想品德鉴定意见,其中有无犯罪记录可由公安部门填写)。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非第一学历的还须提供前置学历)。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所在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全部所学课程的成绩证明,社会申请人员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查询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无法查询的应提供学历认证材料)。其中,应届毕业生尚取得学历证书的,提供所在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全部所学课程及成绩证明。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7.《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在附件下载,请贴好照片)。

8.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相片背后用圆珠笔写明姓名,须与网络报名时上传照片为同一底板)。

(二)各类申请人员除上述材料之外,还应分别提交的材料:

1.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提交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一份。从2016年开始教育部考试中心不再寄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由考生网上自行下载打印,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有效凭证。

2.参加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合格人员,应提交《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合格证》。其中,“两学”考试合格人员还应提交“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成绩单);第一学历为普通全日制师范类专业,拟按非师范类专业的高一层次学历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还应提交师范类专业的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及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职在岗证明原件一份。

3.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属于福建省内高校毕业的,应提交加盖“福建省教育厅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调配专用章”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属于福建省外高校毕业的,应提交相应学历层次毕业院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全部所学课程及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可从本人人事档案中复印并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申请人要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由认定机构撤销其教师资格,并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五、关于教师资格任教学科的确定

(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所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学科,应与其考试科目一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申请任教学科”栏的填写应与申请人报考的学科(专业)一致。

(二)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一致。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须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

(三)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的申请人员,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其面试学科一致。

六、体检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闽教人〔2010〕43号)的文件规定进行体检。

1.时间:6月28日上午8:00。

2.地点:政和县人民医院体检中心。

3.携带材料:申请人请随带身份证。

4.注意事项:有重大疾病病史者,请携带相关病历及检查等证明材料;视力不能达到4.9以上者请自备眼镜,用于检测矫正视力。申请人因个人身体原因无法完成体检项目检查的,不能参与本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参加体检的申请人要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听从医生的指导,配合护士及工作人员的工作。

5.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的,须经原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同意,可予以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6.医院认为对个别有必要增加体检项目的,可要求对申请人作进一步检查,以完善体检结论。

7.如发现漏缺项目或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要求申请人到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8.当期的体检报告仅适用于当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9.体检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附件: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政和县教育局

2018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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