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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0-12-23 11:27:19

修改时间: 2021-01-07 17:40:02

阅读量: 7194

作者: 管理员

闽试教育根据福建省教师招聘考试大纲,师德法规部分规定的考试知识点内容,今天来介绍下幼儿园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帮助大家对学前儿童心理有更好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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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制的全部活动所应遵循的总的原则.它是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以及教育法的宣传、普及和研究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原则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党和国家教育基本政策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我国社 会主义教育制度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工作的基本规律和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首先体现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其次,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还体现在我国的教育方针中.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首先,教育的民主性原则表现在公民在受教育机会方面一律平等.教育机会平等一般包括起点上(即入学机会上)的平等、过程上(即就学过程中)的平等和终点上(即学业成就上)的平等三个基本环节,这三个环节相互配合、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教育机会平等的完整过程.我国«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 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其次,教育的民主性原则表现在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再次,教育的民主性原则表现在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并扶持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各个地区、各个民族、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而这正是通过教育法才得以确认和保障的.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国是指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利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该原则也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之一.

首先,该原则要求在中国境内实施的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不能因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损害国家、人民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其次,我国 的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再次,它要求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最后,它还体现在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这就从法律上把教育的战略地位固定了下来.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和战略重点,这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决策,有利于确保教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尊重和利用教育客观规律,就会取得预期的教育效果,达到预期的教育目的;否则,违背甚至破坏教育客观规律,必然会使教育事业遭到严重破坏.

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和利用教育规律,使之成为国家意志化了的教育法律并以其来规范和保障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才能保障和发挥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教育经费支出的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等原则,也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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