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6-26 16:28:24
修改时间: 2021-06-26 16:28:24
阅读量: 4229
作者: 管理员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爱国守法是对我们的基本要求。所以,我们不仅要掌握一定知识和技能,还要能够做到知法、守法。在教师招聘考试中,对于法律的知识也是常考的一个知识点,一般以客观题为主的形式进行考查,如对法律颁布和施行的时间、相关的部门、责任类型等方面的考查。由于法律的内容比较多,这部分知识容易成为大家复习中的一个盲点,所以,小编在这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的部分法条为例来帮助大家了解一下这部分内容。
一、时间
本法是在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1日施行。
二、立法依据
本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三、具体法条
在这里,小编节选本法中的部分法条来帮助大家复习备考。
1.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制度概说】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在本法条中,考试比较容易针对“九年”、“不收学费、杂费”进行考查,如在判断题中表述为“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学费,可收杂费”,根据法律,这句话的表述是错误的。
第七条【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在本法条中,考试中比较容易出现对负责部门的考查,如“县级人民政府为主”。
2.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在本法条中,考试时比较容易针对入学的年龄和批准申请的部门进行考查,如“六周岁”、“七周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3.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二条【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七条【批评教育】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在本法条中,考试时经常会出现一些判断类的题目,在题干里呈现一些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行为,然后问“以下说法正确(错误)的是”,所以,需要各位考生能够辨别这些做法是否违背法律。
4.第四章 教师
第三十一条【教师待遇】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三条【支教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在这两个法条中,考试时经常会从法条中删掉某个词语,然后做单选,如“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特殊岗位补助津贴”、“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志愿者”等,所以,这就需要各位考生能够增加对法条的熟悉程度,才能更好地完成此类题目。
下面,各位考生可以通过两道题目来感受一下法律的考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 )。
A.十二年义务教育 B.十年义务教育
C.六年义务教育 D.九年义务教育
1.【答案】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
2.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 )年颁布的。
A.1996 B.1995 C.1998 D.2006
2.【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义务教育法》是在1986年颁布实施的,并且在2006年进行了修订,所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义务教育法》是2006年颁布,故选项D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