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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法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奖励与责任

发布时间: 2015-12-13 15:34:13

修改时间: 2015-12-13 15: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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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是对人的某种行为给予肯定与表扬。相应的,有一定的奖励也有一定的责任担当,不负责任,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则会受到一定的谴责与处罚。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为了督促校园安全工作的管理,明确规定了奖励与责任的相关条例,具体内容如下: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奖励是一种促进的行为,它是为了促使某人保持某种良好的行为习惯。责任则是一种担当,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但也意味着我们拥有获得相应回报的权利。在识记这部分内容时,福建省教师招聘考试网的小编希望各位用注意区分,这样才不容易混淆知识点,造成不必要的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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