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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发布时间: 2021-01-13 11:26:28

修改时间: 2021-01-13 11:26:28

阅读量: 2350

作者: 管理员

闽试教育根据福建省教师招聘考试大纲,师德法规部分规定的考试知识点内容,今天来介绍下教育法律知识点: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帮助大家对学前儿童心理有更好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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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教育法规既然设定了法律责任,就必须要解决好归责的问题.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有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

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如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则无法计量. 

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行为违法即行为人实施了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这个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行为的违法性.只有行为违犯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这种违反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考试作弊,殴打、侮辱教师,侵占学校财产;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如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工资等.

另一方面,违法必须是一种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受思想支配,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现为行为, 则并不构成违法.内在的思想,只有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时,才可能构成违法.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违法.

3、行为人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所谓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例如,招生办公室主任收受贿赂后,有意招收分数低的学生,不招收分数高的学生,致使分数高的学生落榜.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例如,教师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

如某校初一班主任张老师上英语课时,学生李某在下面做鬼脸,引起同学哄笑,张教师非常生气,走下讲台打了李某三个耳光,导致李某鼓膜破裂,左耳听力受损害.这一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张老师的体罚行为,二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承担 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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