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1-09 09:37:56
修改时间: 2021-01-09 09: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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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员
闽试教育根据福建省教师招聘考试大纲,师德法规部分规定的考试知识点内容,今天来介绍下教育法律知识点: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帮助大家对学前儿童心理有更好的了解。
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终止.如学校向某一企业借款而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学校为债务人,企业为债权人.届时学校依照合同返还了借款,则与该企业的债权债务民事关系归于消灭.
教育法律关系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但教育法律规范只设定了教育法律关系的一般模式,其本身并不创造教育法律关系.真正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是符合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条件的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依据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按照法律事实与个人意志的关系,其可划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种:
事件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如某教师的死亡,会导致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变化.它使该教师与学校、学生之间原有的权责关系消灭了,也使其家庭中的夫妻关系消灭了,并产生了继承遗产这一新的法律关系.
行为是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因此,按其性质可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其表现形式分别是作为和不作为.如高考舞弊、挪用教育经费、体罚学生、聘任教师、父母送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是作为行为;而校舍失修倒塌伤人,明知某种事物或活动可能对学生产生伤害但不采取预防或制止措施等,是不作为行为.
按其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 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如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学校,就会围绕办学与相关主体(学生及其家长等)确定相 应的教育法律关系;而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伤害,就会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形成侵权性教育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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